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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
申报程序有哪些?
1、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3、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4、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请求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送交相关材料。异议由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委员会审议后裁决。
异议成立的,驳回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该异议请求,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5、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必要的产地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审查不合格的,驳回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申请人对驳回保护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材料: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机构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质量要求,包括产品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产品在产地范围内的具体生产步骤,产品的其他特性;产地地理特征及其与产品质量特色的关联性说明,包括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检测机构信息;
3.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4.产品的检验报告;
(四)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